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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因购物发票有名没写姓 丢失的15.8万钻戒没要回来 时间:2020-04-09 点击量:

  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一枚婚戒,价值15.8万元,不慎丢失了,虽然很幸运地找到了捡拾者,但是因为失主提供的戒指购买发票只有名没有姓,不能起到证明作用,戒指因此就没要回来。昨日,记者了解到这起特殊的“丢戒指”案,法院裁定没有支持失主,起诉被驳回。

  这枚戒指真的就要不回来了吗?记者就此咨询律师,得到了不一样的答案。

  婚戒丢失找到 捡拾人不还

  2018年12月,王琛琛(化名)开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附近购物,在车上擦拭护手霜时,为了保护手上的钻戒,她将钻戒摘下,放到腿上。可是,在下车时,她却忘记了腿上还有一枚钻戒,一抬腿的工夫,钻戒掉到了车外的地上。而她毫无觉察,逛了一会儿街后,她才突然发现:戒指不见了!

  王琛琛非常焦急,这枚戒指对她来说具有特殊意义,是结婚时丈夫送给她的婚戒,而且价值不菲,15.8万元。王琛琛马上返回原地寻找,但是没找到。于是她向警方求助。

  警察通过查看附近监控,还真找到了捡戒指的人,是一位50多岁的老人,通过多方查找此人名叫陈桂枝(化名)。然而,虽然找到了人,可并不等于找回了戒指。在向陈桂枝索要戒指过程中,王琛琛遭到对方的果断拒绝。即便是通过警方调解,陈桂枝仍然不归还这枚戒指。

  因发票没姓 起诉遭驳回

  无奈之下,小王于2019年4月将陈桂枝起诉到法院,要求陈桂枝归还自己丢失的价值15.8万的钻戒一枚。

  王琛琛为证明陈桂枝捡到的戒指就是她丈夫给她买的婚戒,她拿出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。发票上购买人的姓名是“杰华”,而她的丈夫姓名就是赵杰华(化名),发票上只少写一个姓。但是就因为这一个字,王琛琛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。

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:本案中,原告提供的发票中显示购买钻戒的人为“杰华”,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购买人“杰华”即是原告的丈夫“赵杰华”,进而无法认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王琛琛的起诉。

  律师:完善证据婚戒能要回

  戒指从自己手上丢失,查找到捡拾者,最后只因购买发票差一个字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?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卞册律师,他说,王琛琛起诉被驳回主要是她的证据不完善,只要完善证据戒指能要回。

  卞册律师表示,当事人王琛琛仅提供一张购买戒指的发票,证据单薄不完善,应该从多方面完善证据。首先找销售戒指的商家,由商家根据销售记录提供该款戒指销售证明以及这款戒指货号证明。其次,王琛琛丈夫购买这么一款昂贵的戒指应该有消费记录,不管是银行转账还是微信支付,提供付款凭证。其次,王琛琛佩戴这款戒指,其身边的亲戚、朋友、同事只要见到这款戒指的均可作为证人进行证明。这些证据完善后,足以证明王琛琛就是丢失的这款戒指的主人,她就有权利主张返还。

  证据完善后,王琛琛也可以选择走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报案,因为这个戒指数额已够刑事案件立案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,捡拾戒指的人再拒不归还,将触犯侵占罪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。

  辽沈晚报、聊沈客户端记者 刘冬梅



(责任编辑:冯庆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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